关于印发海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0-09-16 15:37课改办[博客]7769 字, 阅读 866,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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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基〔2003100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

初中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

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各中学:

   现将《海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我省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海口市(不含原琼山市)2004年的中考中招,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命题、单独招生的办法。海口市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早拿出2004年中考中招改革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对海口市2004年的中考中招改革,我厅将加强指导,参与审题,从各方面提供支持。全省各课程改革实验区要认真学习本方案,对在中考中招改革中所需做的工作,预先做好研究和实施准备。

   附件:海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词题:中等学校   招生制度   改革   方案   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3年12月17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海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

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试行)

    为了建立与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相适应的中考中招制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全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全省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均衡发展。

    全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以下称“学业考试”),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采取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使学生在考试中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

    按照教育部提出的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制度,评定学生综合素质所达到的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扩大学校招生自主权,建立多渠道的中招录取制度,使不同资质和特长的学生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从而不断完善中招录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1、建立全省统一的初中学业考试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是衡量九年义务教育质量的终结性评价。学业考试成绩既可作为学生的毕业成绩,同时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录新生和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初中学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分别安排在八年级、九年级举行。八年级考生地(生物、地理合卷);九年级考语文、数学、外语、理化(物理、化学合卷)、政史(政治、历史合科开卷)。其它科目由学校组织考查,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单。

    初中学业考试由全省统一命题,市县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的六月下旬。

    初中学业考试依据课程标准命题,在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强调以能力和教育价值立意,重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考查,增强试题的综合性和实践性,不出偏题、怪题。外语听力、理化实验测试要有一定比例的内容。学业考试试卷按指定完成数量的120%超量设置试题,以增强试题样本的代表性,给学生自主选择、展示特长与潜能的机会。

    要建立初中学业考试审题制度,审题人员和命题人员要分开。

    初中学业考试采取百分制阅卷,等级制评定。对于试卷成绩超过100分以上的分数,给予星级记录。

    2、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制度

    综合素质评定是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其评定结果是学生毕业和中招录取的必备条件。

    综合素质评定要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全面收集学生基础性发展信息,将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为此,学校要从学生进校开始,普遍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和《学生成长记录袋》制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依据道德品质、公共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设置评定项目。综合素质评定要能反映学生的优势与不足、进步和潜能,并提出改进提高的建议。

   《学生成长记录袋》用于汇集学生作品样本,展示学生的学习和进步状况,为学生提供一种学习反思的方式。装袋内容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决定。

    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生成长记录的材料每学期整理一次,以清晰地保留和反映学生在校期间每一个阶段进步成长的轨迹变化。

    综合素质评定结果用等级加评语的方式表达。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综合性评语要对学生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学生毕业时,要综合各学期的评定结果,对学生作出综合素质毕业评定。给予学生不合格等级的评定要非常慎重。

    学校和教学班应分别成立评定委员会和评定小组。学校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评定规则与程序、监控评定过程、接受质询、申诉与举报,对存在异议的评定结果进行调研处理和裁定;纠正评定中的错误。班级评定小组成员由学校评定委员会提名并进行公示。评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定小组主持班级学生的综合评定工作。综合素质评定应参照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生本人、同学及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评定结果要在充分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由评定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负责。

    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定结果的使用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公示和解释。综合素质评定获得优秀等级的学生名单应及时在学生所在班级公示。要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努力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3、建立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初中毕业制度

    学校应对初中毕业学生进行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全面鉴定。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定均合格者准予毕业。

    鉴于全省初中学校办学水平的差异,学生各学科学业考试的毕业合格等级在市县教育(教科)局指导下由学校自行确定。

    各校要按上述要求制订本校初中生毕业制度,确定本校初中学生毕业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的等级水平,并将初中毕业制度实行情况和学生毕业情况每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学生毕业时领取由校长签发省教育厅监制、市县教育(教科)局统一印制的《初中毕业证书》。

    4、重点高中招生录取制度

    重点高中(指省属的海南中学、海南省国兴中学、海南师院附属中学、海南第二中学及各市县重点中学,下同)不少于85%的招生指标招收综合素质评定良好以上且学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含单独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不超过15%的指标由招生学校按学业成绩并结合特长潜能测评录取(含推荐生)。

    (1)对学业考试成绩优秀学生的录取

    省重点中学按招生范围分批录取:面向全省招生的为第一批,面向本市县招生的为第二批。录取办法如下:

    首先,将面向全省招生的重点中学招生指标(除重点中学自主招生指标外)分配到各市县。

    第二,分市县将报考同批重点中学考生的学业成绩排序。综合素质测评良好且学业考试成绩等级进入本市县重点中学录取指标比例的考生为录取对象。

    第三,市县重点中学在第一批录取结束后按同样方法录取。

    第四,为了扶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实现教育的均衡在发展,在重点高中招生指标中,划出一定比例录取少数民族考生。

   (2)重点高中自主招生部分的录取

    首先,由招生学校制订学校招生录取方案。方案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提出特长潜能测评标准、测评程序办法和录取学生要求,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实施的特长潜能测评方案要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各校要按照不超过三倍的自主招生指标数,确定参与特长潜能测评学生的学业成绩等级要求。

    第三,对学生特长潜能测评要立足于展示特长、发现潜能、关注差异。测评内容主要限定在与学校办学特色相关的一些特长、能力倾向和基本素质要求,不能进行重复的学业考试。学生的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报告书等资料作为测评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四,对学生特长潜能的测评,要强调方法的科学和过程的规范,并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考生进行测评。测评要有严格的规程,做到当场评判,接受公众的监督,防止徇私舞弊。

    第五,学生录取依据是:在综合素质测评合格的基础上,参照学业成绩加上特长潜能测评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不再另划重点中学录取实验班和特长学生的指标。

  (3)推荐考核录取制度

    对一些特殊优秀的学生,可用推荐考核的方法选拔录取。

高中学校要事先公布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推荐录取方案,建立推荐生考核组织机构,严格推荐程序,科学进行考核,实行全程公示。并通过建立诚信制度、推荐人责任制、调查考核和公示等制度保证推荐的信度。推荐录取必须从严掌握,宁缺勿滥。

  (4)为满足社会对优质高中资源选择的需求,高中学校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择校生。择校生的录取必须严格按照“限招生人数、限学业成绩、限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高中阶段其它学校的招生可依据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择优录取。

    三、全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中考中招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更新教育理念,加大专项投入,制订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中考中招改革。

    2、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是促进学校特色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工作内容,各重点中学要组织专门力量做好自主招生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3、要重视建立和认真实施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初中学生毕业制度。充分发挥考试评价改进教学和促进学校、教师和学生发展的功能,不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质量。

    4、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中考中招改革的开放参与程度,通过调查、听证、咨询、公示等方式,吸引各方面人士参与,争取教育自身和社会各界对改革的普遍理解与广泛支持。

    5、要加快诚信制度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教育行政、教育督导和教育研究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过程性评价的指导、评估和督察,实行各级行政领导问责制。对中考中招中的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推荐和潜能特长测评条件、内容、过程、结果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诚信责任。

    7、要建立考试命题的研究和激励机制。加强考试命题和综合测评的研究,组织考试命题专项培训,实行命题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确保命题和审题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认真总结命题经验,做好试卷分析,奖励优秀命题人员和优秀试题,不断提高评价与考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8、各级中招部门要加强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办法各操作环节的研究,精心组织实施。